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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何利军与何惠平、何二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利军,何惠平,何二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1114号原告何利军。委托代理人董军翔、宁莘,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何惠平。被告何二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利军诉被告何惠平、何二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利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利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燕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