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2执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时录、刘君胜与被执行人赵阿生、刘新芝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时录,刘君胜,赵阿生,刘新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2执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时录,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君胜,男,汉族。被执行人赵阿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新芝,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时录、刘君胜与被执行人赵阿生、刘新芝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新芝存款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时录、刘君胜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德勇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房元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