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郭家亮与李伟、曲秀香、郭奕含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家亮,李伟,曲秀香,郭奕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郭家亮,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伟,经常居住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曲秀香,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郭奕含,经常居住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家亮与被执行人李伟、曲秀香、郭奕含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11日10时至2016年7月12日10时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李伟之夫、曲秀香之子、郭奕含之父郭立福的遗产,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同康路南、乾安路北鼎惠华庭13幢1单元101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497403,买受人郭家亮以86379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本院已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