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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1民初1436号原告:张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