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华宁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陕化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宁阀门机电有限公司,陕西陕化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1101号原告陕西华宁阀门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98号。委托代理人:陈康,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陕化煤化工有限公司(原名陕西陕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岗,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宁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陕化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宁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宁阀门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5元原告陕西华宁阀门机电有限公司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1507.5元,下余1507.5元由原告陕西华宁阀门机电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勇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