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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军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军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705号犯林军,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鲤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106153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8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林军尚有巨额赃款未退出且月均消费466.44元偏高。可认定其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据此,罪犯林军不符合减刑条件,不予减刑。执行机关对罪犯林军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