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湖北远大富驰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熊先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远大富驰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民催8号申请人:湖北远大富驰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富池镇王坟路**号。法定代表人:熊先胜,公司经理。申请人湖北远大富驰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湖北远大富驰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20005323706137,票面金额9134.90元,出票人湖北远大富驰医��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黄石支行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远大富驰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湖北远大富驰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左 俊人民陪审员 付靖宏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