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玉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张玉革,张会芝,李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507号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长昆,法律顾问。被告张玉革,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张会芝,女,吉林省梨树县人,系张玉革之妻,地址同上。被告李海军,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革、张会芝、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玉革、张会芝、李海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玉革、张会芝、李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00元,退回原告1630.00元,另16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连生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兰莹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雪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