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特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清录、刘子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清录,刘子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特107号申请人张清录,男,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刘子军,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清录与申请人刘子军民间借贷纠纷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经审查,双方经寿光市田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张清录要求申请人刘子军返还借款本金12000元,其余借款张清录放弃权利、不再追要;二、借款12000元,申请人刘子军分三次向申请人张清录返还,2016年10月21日之前返还2000元,余款10000元于同年11月21日前返还5000元,于同年12月21日前返还5000元。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