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龙与被告白某某、杨某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龙,白某某,杨某华,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510号原告:杨某龙被告:白某某被告:杨某华被告:张某某原告杨某龙与被告白某某、杨某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杨某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计466.5元,由杨某龙负担。审判员 王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旭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