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刑初35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宁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浑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抓获,同年6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辩护人孙龙潭、张静,系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16)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桂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孙龙潭、张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打车至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高台村,趁被害人林某家无人,钻窗入室盗走三星牌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和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430元。2.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打车至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高台村,趁被害人于某家无人,钻窗入室盗走阿玛尼牌手表一块及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经鉴定,被盗阿玛尼牌手表价值人民币2300元。3.2016年4月初一天1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辽AK**中华牌轿车至沈阳市浑南区古城子镇施家寨村,趁被害人薛某家无人,钻窗入室盗走三星牌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两个U盘和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047元。4.2016年4月初一天1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辽AK**中华牌轿车至沈阳市浑南区古城子镇施家寨村,趁被害人张某甲家无人,钻窗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17000元。5.2016年5月一天,被告人张某驾驶辽AK**中华牌轿车至沈阳市浑南区古城子镇收兵台村,趁被害人马某家无人,钻窗入室盗走苹果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0元。6.2016年4月一天,被告人张某驾驶辽AK**中华牌轿车至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镇来胜村,趁被害人景某家无人,钻窗入室盗走景某驾驶证。7.2016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辽AK**中华牌轿车至沈阳市大东区英达镇山梨村,趁被害人许某家无人,钻窗入室盗走利群牌香烟一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5元。8.2016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辽AK**中华牌轿车至沈阳市大东区英达镇后陵村,趁被害人佟某家无人,钻窗入室盗走人民币26元、TIGNAWA牌手表一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0元。9.2016年6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辽AK**中华牌轿车至沈阳市大东区英达镇东沟村,趁被害人张某乙家无人,钻窗入室盗走银手镯一个、黄金挂坠一条、白金项链一条、玉溪牌香烟一条和三盒香烟。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02元。被告人张某盗窃九次,被盗物品数额共计人民币34040元。赃款、赃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6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全部返还被害人,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返赃,积极缴纳罚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文婷审 判 员 梁志昕人民陪审员 宋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