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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1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孟庆涛、代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孟庆涛,代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负责人:张玮,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战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庆涛,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代丽丽,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孟庆涛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孟庆涛、代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二初字第00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庆涛、代丽丽在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