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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书香与被执行人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书香,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406号申请执行人:于书香,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中段长鑫领先国际11幢1单元12506室。法定代表人:龚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于书香与被执行人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信息。权利人尚未受偿金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9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24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