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字第5291号
原告:潘某。
被告:赵某。
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赵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某、孙某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某、孙某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丰思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务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