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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山飓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瑞印刷有限公司、刘文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飓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瑞印刷有限公司,刘文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11696号 原告中山飓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阮玉雅。 委托代理人吴时中,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嘉瑞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瑞。 被告刘文瑞,男,汉族。 原告中山飓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嘉瑞印刷有限公司、刘文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山飓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飓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 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婉(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