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茂林、天津市桐赫物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茂林,天津市桐赫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赵茂林,男,1953年7月12日生,汉族,渤海集团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桐赫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红星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韩俊玲,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茂林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桐赫物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文审 判 员 陈 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