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3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欧炳坤与骆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炳坤,骆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3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欧炳坤,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骆长华,男,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欧炳坤与被执行人骆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骆长华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232执1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平生审判员 钟庆田审判员 林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小泉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