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志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张志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1982号原告: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罗长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薇,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雅,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志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原告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欣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