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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6782号

孙陆与郑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陆,郑培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6782号

原告:孙陆,男,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绍兴市人,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郑培君,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绍兴市人,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孙陆与被告郑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孙陆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华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