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6782号
原告:孙陆,男,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绍兴市人,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郑培君,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绍兴市人,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孙陆与被告郑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孙陆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华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