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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37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洪林申请执行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林,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799-3号申请执行人周洪林,被执行人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被执行人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秀蓉。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波。周洪林申请执行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1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洪林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12852.08元及利息等。其中已执行48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以(2015)武侯执字第3799号执行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路X号X栋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暂不能进行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周洪林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1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