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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11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某某支行诉被告信用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某某支行,林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11民初17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某某支行,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鞍钢花园甲5-3号。法定代表人:洪广,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女,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职员,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孤山镇孤山村218号。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职员,住址鞍山市铁东区爱国��169栋5单元3层89号。被告:林某某,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大屯镇新兴街9号楼2单元3层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某某支行诉被告林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撤回对被告林兆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承担。审判员  赵虎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