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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雯丽与被执行人孟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雯丽,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刘雯丽,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24日,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孟华,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日,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暂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刘雯丽与被执行人孟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6)甘0724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孟华给付申请人刘雯丽各项经济损失及工资款共计1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孟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雯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47元。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孟华在高台农商银行城区支行的存款16597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