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0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济宁华强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巾帼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金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华强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巾帼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金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宁金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市巾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宁市金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市金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曹霞,赵倩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643号原告:济宁华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冬云,该公司经理。被告:济宁市巾帼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步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济宁市金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倩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济宁金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倩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济宁市巾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淑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济宁市金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倩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济宁市金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倩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曹霞。被告:赵倩雯。原告济宁华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巾帼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金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宁金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市巾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宁市金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市金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曹霞、赵倩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宁华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济宁市巾帼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偿还招商银行贷款借原告960万元,已用租金抵账形式抵偿原告388000元,尚欠9212000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由原告还清。其余八被告因担保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济宁市巾帼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212000元及相应利息310677.2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9日),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2、判令其余八被告承担按份还款责任,每个被告按应还本金及利息总额的10%承担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济宁市金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案应由受理该公司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本案不符合在本院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宁华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克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