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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振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振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4477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振华。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振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价款455314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欠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坐落于句容碧桂园凤凰城幸福里005幢02单元1306室房屋一套,价款570953元。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价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价款,尚欠455314元未能支付。被告杨振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30日,原告取得碧桂园凤凰城幸福里5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4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书中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坐落于句容碧桂园凤凰城幸福里005幢13层1306号房屋,建筑面积88.83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6427.48元,价款计570953元。该房屋于2017年6月30日前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合同书中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其它方式,即为非银行按揭分期付款,详见本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二条(B)方式的约定。第七条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用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该合同书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中第二条约定买受人分期付款(即非银行按揭分期付款);买受人必须在2014年8月15日前支付该商品房价款57091元,买受人分别于2014年9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12月15日、2015年1月15日、2月15日分别支付价款14274元、14274元、99917元、14274元、14274元、99917元,余下房款256932元分18期支付,每30天一期,每期支付14274元,首期支付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前,之后每期于该期限届满之日前支付。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被告分别于2014年8月10日、8月15日、9月15日、11月23日、2015年3月29日分别支付原告价款10000元、47091元、14274元、30000元、14274元,剩余房款455314元未能支付。2016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已到期应交款通知书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嗣后,被告仍未能支付价款。2016年8月1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2014年7月30日,原告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4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实质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尚欠455314元应当支付原告。合同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原告提供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明细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款455314元;二、被告杨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3107.50元(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应付款455314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4065元一并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帐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窦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