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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与邹明轩、曹双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邹明轩,曹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8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孔祥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步华峰,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明轩,栖霞市国御果蔬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曹双全,栖霞市国御果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明轩、曹双全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兴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