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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行审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绍兴百佳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百佳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2行审00084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曲屯路368号。法定代表人闾小锋,局长。被执行人绍兴百佳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则水牌村章家弄桥(天龙大厦)1305室。法定代表人祝永强,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绍兴百佳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绍市人社监字(2015)169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绍市人社监字(2015)169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绍兴百佳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拖欠何祝任等四名职工工资49378元。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责令绍兴百佳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违法拖欠的四名职工工资49378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后,经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绍兴百佳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绍市人社监字(2015)169号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绍市人社监字(2015)169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岚审 判 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高维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玲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