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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小三与史永胜、陈兰兰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小三,史永胜,陈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原小三,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永胜。被执行人陈兰兰。本院在执行原小三申请执行史永胜、陈兰兰物权纠纷一案中的(2015)和民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秀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