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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月刚与杨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月刚,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财保50号申请人:李月刚。委托代理人:叶进,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杨明。申请人李月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明位于泰兴市嘉福国际城C01幢105室房屋一套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杨明名下位于泰兴市嘉福国际城C01幢105室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月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