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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南龙宝商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龙宝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731号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龙宝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法定代表人:高学磊,经理。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龙宝商场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隋洪明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