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南龙宝商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龙宝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731号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龙宝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法定代表人:高学磊,经理。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龙宝商场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隋洪明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