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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4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陈淑珍与杭州绿晶保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珍,杭州绿晶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4800号原告:陈淑珍。委托代理人刘宁一,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绿晶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2-101室。法定代表人:贺培尔,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珍诉被告杭州绿晶保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淑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公告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毛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万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