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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2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邱佳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佳彬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218号罪犯邱佳彬,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初中文化。现于华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了(2014)黑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邱佳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15214.69元。罪犯邱佳彬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了(2014)黑刑三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15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佳彬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佳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日。刑期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