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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财保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重庆智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林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智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财保151号之一申请人:重庆智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陈晓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雪梅,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陈林金,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渝0116财保140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准予申请人重庆智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现申请人重庆智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依法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林金在(2005)津法民执字第01805号执行案件中应收保证金2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许利亚所有的位于江津市白沙镇溜马岗下院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房权证203字第0160**号)。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重庆智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博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