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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济源市泰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红卫、河南中原天宏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泰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红卫,河南中原天宏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卢新法,尚建军,济源市宏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3999号原告:济源市泰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慧玲,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楠,系公司职工。被告:王红卫,男,1971年3月9日出生。被告:河南中原天宏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卫,系总经理。被告:卢新法,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被告:尚建军,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济源市宏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建军,系总经理。原告济源市泰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信公司)诉被告王红卫、河南中原天宏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公司)、卢新法、尚建军、济源市宏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五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信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楠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信公司诉称:被告天宏公司在其处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86%,其余被告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本息。现请求判令五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86%从2015年11月1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罚息按日万分之十五从2015年11月1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被告均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及银行回单一份,证明:其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贷款10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王红卫、天宏公司、卢新法、尚建军、宏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9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天宏公司(乙方)从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向原告(甲方)循环借款,借款金额为1000000元,月利率18.6‰,其余四被告(丙方)作为保证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丙方按日万分之十五标准收取罚息并按约定利率收取利息,同时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部分按罚息标准收取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天宏公司提供借款1000000元,到期后,被告天宏公司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与五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均系原、被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天宏公司提供了借款1000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天宏公司违约未能按期及时偿还利息、归还本金,现原告要求被告天宏公司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及罚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罚金及其他费用之和超过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确定被告天宏公司从2014年1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利息、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被告王红卫、卢新法、尚建军、宏泰公司系该合同连带保证人,应当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中原天宏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济源市泰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从2014年1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被告王红卫、卢新法、尚建军、济源市宏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晶晶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人民陪审员  李多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