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祥友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刑初13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13日被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6)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虹、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以“六合彩”形式赌博,仍在本市马渚镇马漕头村大漕头漕头**号自己家中,通过电话联系等手段,多次接受施某、张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合计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32000元,并上报给上家“小赵”(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余元。2015年7月2日,被告人周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手机1部及账单1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余姚市公安局检查证、“抓获经过”、照片说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证人张某、施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等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以“六合彩”形式进行赌博,仍多次接受“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周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一千六百元,上缴国库(已追缴);被扣押的手机一部及账单等,均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方长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罗洋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