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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557号原���: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庆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葛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