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0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与马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马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9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号。负责人何一伟,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马龚,男,汉族,1985年4月26日生,原住昆明市盘龙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与被执行人马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龚偿还借款本金66390.70元、罚息16310.00元、律师费2400.00元,合计851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1868.00元、申请执行费120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徐元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