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6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方立杰诉被告赵有、张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明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赵有,张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772号原告:山东明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法定代表人:衣学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立杰,经理。被告:赵有,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延吉市河南街。被告:张剑波,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延吉市。原告方立杰诉被告赵有、张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仙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