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24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与章兆均、俞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章兆均,俞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67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5957304-9),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十九峰路111号。诉讼代表人:谢逸寒,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章兆均,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俞少芳,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诉章兆均、俞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章兆均有一套坐落于儒岙镇儒一村儒兴路62号262的房产,该房产抵押于其他银行,本院已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