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5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初吉疆,庄洪武,高英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庄洪武,高英霞,初吉疆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338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喜文,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XX启,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洪武,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高英霞,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初吉疆,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洪武、高英霞、初吉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1700.55元,按原告减少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原告1675.55元。审判员 赵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茹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