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游延祥、谢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游延祥,谢美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7民初12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注册号350427100012965,组织机构代码85594038-0,住所地沙县城关滨河路19幢。代表人:饶建南,行长。��托代理人:张榕忠。被告:游延祥,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谢美兰,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以下简称:沙县建行)与被告游延祥、谢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沙县建行委托代理人张榕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游延祥、谢美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沙县建行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沙县建行与游延祥、谢美兰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2、游延祥、谢美兰归还借款本息合计462444.19元,其中本金444516.45元、利息17927.74元(计至2016年4月18日)及至清偿日的利息(按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3、沙县建行有权依法处理游延祥、谢美兰提供抵押的沙县泰和路西侧一品江山5幢1001室房地产,并对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游延祥、谢美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沙县建行与游延祥、谢美兰于2013年5月14日签订了2013年建明沙个房借字621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总额度47万元,期限20年,合同约定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33年5月14日止,以其所购位于沙县泰和路西侧一品江山5幢1001室房地产作抵押,并已到沙县房管所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沙县建行依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贷款发放后,游延祥、谢美兰多次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截止2016年4月18日止,游延祥、谢美兰已连续8次未归还贷款,尚欠上述合同项下本息合计462444.19元。经多次催收,也未履行相应款项的清偿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游延祥、谢美兰不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款项的,已构成违约,沙县建行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游延祥、谢美兰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解除与游延祥、谢美兰的借贷关系,有权要求实现抵押权利。沙县建行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核定贷款额通知、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沙房他证字第201520**号房屋他项权证、贷款过期催款通知书等证据。游延祥、谢美兰未作答辩。对沙县建行所诉的借款、担保责任的事实,有其提供的在案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沙县建行于2013年5月14日与游延祥、谢美兰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游延祥向沙县建行借款47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期限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33年5月14日止;借款利率为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自次年1月1日起借款利率按新的基准利率执行;游延祥应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借款;游延祥逾期还款,应按罚息利率计算支付借款利息及复利,罚息利率在执行借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确定;游延祥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即构成违约,沙县建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游延祥、谢美兰应以其所购商品房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2013年8月5日,沙县建行依约支付游延祥借款47万元。2015年10月13日,游延祥、谢美兰座落于沙县泰和路西侧一品江山5幢10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20××44),在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转一般抵押权登记,登记债权数额47万元、沙县建行为他项权利人。游延祥、谢美兰按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至2015年8月。截止至2016年4月18日,游延祥、谢美兰已经连续8期未偿还借款,尚欠借款本金444516.45元、利息17927.74元(其中复利465.38元)。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现为4.9%,借款逾期后的年利率现为7.35%。游延祥、谢美兰于1999年3月29日登记结婚,本案系其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沙县建行与游延祥、谢美兰夫妻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游延祥、谢美兰连续多期未依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成就了沙县建行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沙县建行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截止2016年4月18日,游延祥、谢美兰尚欠沙县建行借款本金444516.45元、利息17927.74元,依法应予偿还。沙县建行要求游延祥、谢美兰按银行贷款5年期以上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支付自2016年4月19日起计��借款清偿日的利息之主张,其中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4.9%计算、逾期借款利息按所欠到期本金和年利率7.35%计算、复利按所欠到期本金的利息和年利率7.35%计算,自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日以后的借款利息按所欠本金和银行相同时段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按所欠计至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日的本金利息和银行相同时段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超过部分予支持。游延祥、谢美兰为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沙县建行有权对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游延祥、谢美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游延祥、谢美兰于2013年5月1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游延祥、谢美兰应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借款本金444516.45元;三、游延祥、谢美兰应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计至2016年4月18日的利息17927.74元;四、游延祥、谢美兰应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自2016年4月19日起计至借款偿还日的利息,其中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4.9%计算、逾期借款利息按所欠到期本金和年利率7.35%计算、复利按所欠到期本金的利息和年利率7.35%计算,自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日以后的借款利息按所欠本金和银行相同时段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按所欠计至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日的本金利息和银行相同时段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上交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对依法处置游延祥、谢美兰位于沙县泰和路西侧一品江山5幢1001室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3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837元,由游延祥、谢美兰承担。游延祥、谢美兰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转账交纳诉讼费用务必在转账单上注明案号。户名:沙县人民法院。帐号:18×××31。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沙县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乐水坤人民陪审员 俞麒慧人民陪审员 余昌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庆芳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