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10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俞江浩诉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江浩,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0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江浩,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3号B楼3F。法定代表人:李岩,总经理。上诉人俞江浩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10月17日,俞江浩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俞江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江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俞江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平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周 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亚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