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6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习休军与杨贵军故事伤害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休军,杨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6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习休军,男,1994年3月4日生,布朗族,云南省南涧县人。被执行人:杨贵军,男,1991年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申请执行人习休军与被执行人杨贵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本院制发(2016)云2926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协议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杨贵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习休军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杨贵军在大理监狱服刑,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家属亦无能力代为履行义务,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926执1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张绍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字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