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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叶叶诉被告山西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叶叶,山西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981号原告:李叶叶,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泽,男,系李叶叶丈夫。被告:山西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伟,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京蓉,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叶叶诉被告山西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叶叶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叶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叶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计926元,由原告李叶叶负担。审 判 长  李洁丽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杨开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左可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