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奕鹏印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凯唯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奕鹏印刷有限公司,东莞市凯唯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220号原告深圳市奕鹏印刷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上星芙蓉工业区四路10号厂房第1栋四层。法定代表人蔡志凤。委托代理人马四军,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嘉伟,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凯唯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大朗镇长塘社区第三工业区113号。法定代表人杜明峰。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奕鹏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凯唯精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88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544元,保全费121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哲华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Ο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 记 员 肖晔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