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执9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刘×1与刘进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1,刘×2,刘×3,刘×4,刘×5,刘×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9750号申请执行人刘×1,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2,男,1942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3,男,1947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4,男,1950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5,女,1952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6,女,1957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1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77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其将×××号车辆过户至刘×1名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号车辆登记到刘×1(×××)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