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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行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应根与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应根,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06行终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应根,男,汉族,1940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兰,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6662506—9。法定代表人蔡汉全,局长。委托代理人肖石秀,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荣华,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顾耀辉,局长。委托代理人涂水冰、唐少婷,均系佛山市法制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应根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以下简称“南海区国土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佛山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行初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何应根通过邮寄方式向南海区国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南海区国土局公开:1、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沙冲北105号房屋(以下简称“105号房屋”)在1952年土改分房至今的全部权属登记信息,具体包括:(1)该房屋在1989年更换新房产证前的原契证、帐、册、表、卡;(2)该房屋在1989年更换新房产证时由南海县盐步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地产收据》以及当时该交易所收取的何应根的《申请书》和《原契��》;(3)该房屋在1989年更换新房产证时产权人缴纳房地产税、规费的收据凭证;(4)该房屋的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的相关信息);(5)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自然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2、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沙冲北104号房屋(以下简称“104号房屋”)的全部权属登记信息,具体包括原始登记凭证、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3、104号房屋相应土地的全部权属登记信息,具体包括土地登记结果、原始登记资料。何应根申请所需信息提供方式为: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获取信息方式为:自行领取。南海区国土局次日收到何应根提交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延长期限,并经核实,于2015年11月17日对何应根申请的105号房屋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作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编号:2015748-1),答复:一、现有材料中不存在该房屋在1989年前更换房产证前的原契证、帐、册、表、卡及1989年更换新房产证时由南海县盐步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产证收据》以及当时该交易所收取何应根的《申请书》(用当时盐步城区办事处、盐步沙菴居委会的大便签所写、落款处分别是沙菴居委章、沙冲经济合作社章、盐步村委会章)和原契证;二、关于房屋在1989年更换新房产证产权人缴纳房地产税、规费的收据凭证,经查,材料中只有办理房产证收费附表,详见附件1;三、关于该房屋的原始登记凭证,详见附件2;四、关于对该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详见附件3;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第十九条、《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南海区国土局已对105号房屋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登记内容的错误部分进行了更正,更正登记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更正登记决定书详见附件4.该《答复》含附件:1、办理房产证收费附表(房产证号:21××97);2、申请人手写的申请书(复印件)、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档案号02997)(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存根(粤房证字第21××97号)(复印件);3、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房产证号:21××97);4、房屋更正登记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更正登记决定(复印件)。何应根不服,向佛山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佛山市国土局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于同日向南海区国土局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经审查,佛山市国土局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佛府行复案(2015)298号行���复议决定,维持南海区国土局所作的上述答复。2016年2月24日,佛山市国土局分别向何应根、南海区国土局送达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何应根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南海区国土局对何应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佛山市国土局作为南海区国土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何应根不服南海区国土局涉案答复提起的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佛山市国土局受理何应根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程序合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海区国土局所作涉案答复是否合法,何应根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首先,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南海区国土局2015年9月30日收到何应根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延长期限,并经核实,于2015年11月17日对何应根申请的105号房屋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作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编号:2015748-1),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3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其次,内容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南海区国土局经核实,对何应根作出涉案回复,告知其现有材料中不存在该房屋在1989年前更换房产证前的原契证、帐、册、表、卡及1989年更换新房产证时由南海县盐步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产证收据》以及当时该交易所收取何应根的《申请书》和原契证,并将1989年更换新房产证产权人缴纳房地产税、规费的收据凭证(房产证收费附表)、该房屋的原始登记凭证(申请人手写的申请书、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对该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以及更正登记材料作为附件提供给何应根,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何应根请求撤销南海区国土局所作涉案答复及佛山市国土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并请求判令南海区国土局公开105号房屋在1952年土改分至今的全部权属登记政府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何应根提出的第三、四项诉讼请求涉及房屋更正登记行为,与本案涉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没有关联,何应根可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何应根的诉讼请求。”何应根提起上诉称,其于1952年在土改分房时付款购买了105号房屋,从未有改建过,原契证的面积为51平方米,其一直持有原契证至1989年更换新证。南海区国土局无视何应根合理、合法信息公开请求,故意隐匿105号房屋在1989年更换新房产证时由原南海县盐步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产证收据》以及当时由该交易所收取何应根的《申请书》和原契证,回避何应根对104号房屋及相应土地权属的利害关系,将信息公开的责任推托至“房屋属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何应根申请公开105号房屋在1989年更换新房产证时由原南海县盐步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产证收据》以及当时该交易所收取何应根申请书(用当时盐步城区办事处、盐步沙菴居委会���大便签所写、落款处分别有沙菴居委章、沙冲经济合作社章、盐步村委会章)和《原契证》是105号房屋51平方米归属的最重要的证据,应当永久、妥善保存,何应根也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南海区国土局确实存管上述资料,南海国土局不公开该资料不是该资料不存在,而是其对105号房屋的原始登记资料的保管行为与房屋登记行为均存在违法,佛山市国土局以“当时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为此违法行为开脱,一审判决无视何应根提出的文书鉴定申请,对违法行为不调查清楚,僵化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作出了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行初68号行政判决;2.撤销佛山市国土局作出的佛府行复案(2015)2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判令南海区国土局向何应根公开105号房屋在1952年土改分房至今的全部权属登记政府信息,具体包括:(1)该房屋在1989年更换新房产证前的原契证、账、册、表、卡;(2)该房屋在1989年更换新房产证时由原南海县盐步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产证收据》以及当时该交易所收取何应根的《申请书》(用当时盐步城区办事处、盐步沙菴居委会的大便签所写、落款处分别有沙菴居委章、沙冲经济合作社章、盐步村委会章)和原契证;(3)该房屋在1989年更换新房产证时产权人缴纳房地产税、规费的收据凭证;(4)该房屋的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何应根提交的其他资料的相关信息);(5)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状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载的其他必要信息;4.判决确认南海区国土局“对南海区盐步镇沙冲北105号房屋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登记内容的错误部分进行更正”的行为违法,并确认该更正行为和更正内容无效。5.判令南海区国土局对105号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1××97)错误部分予以更正登记,具体包括:(1)“基底面积35平方米”更正登记为“基底面积50.90平方米”;(2)“建筑面积35平方米”更正登记为“建筑面积:50.90平方米”。南海区国土局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何应根上诉请求4和5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其已另行对更正登记行为申请了行政复议(案号:佛府行复案(2015)297号)并提起了行政诉讼,故不应在本案进行审查。何应根已明确本案是针对佛府行复案(2015)2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而其上诉请求4和5是针对的更正登记行为,是在佛府行复案(2015)297号行政复议案中的请求,针对该复议决定书,何应根也提出了(2016)粤0606行初285号行政诉讼,故该两项诉讼请求不应在本案中进行审查;二、南海区国土局经核查,并未发现存在105号房屋在1989年前更换房产证前的原契证、账、册、表、卡及该房屋在1989年更换新房产证时由原南海县盐步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产证收据》以及当时该交易所收取何应根的《申请书》和原契证,于是南海区国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何应根该信息不存在。何应根要求公开没有的信息是南海区国土局无法做到的,因此该项申请不能成立,且何应根声称南海区国土局故意隐匿此信息没有依据。何应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佛山市国土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作和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负责信息公开的审查与答复。讼争105号房屋的权属人何应根向南海区国土局提出了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内容涉及到房地产的登记信息,因此南海区国土局具有作出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佛山市国土局具有受理行政复议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职权。本案南海区国土局和佛山市国土局的行政主体适格,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何应根请求南海区国土局公开105号���屋自1952年土改分房至今的全部权属登记信息,南海区国土局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书面答复,并以附件1、2、3、4对现有档案资料予以公开,且表示现有材料中不存在该房屋在1989年前的原契证、账、册、表、卡、《房产证收据》、《申请书》等信息。何应根上诉认为,南海区国土局故意隐匿105号房屋的部分信息,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对此本院认为,南海区国土局经向105号房屋所在地的大沥房管所调查核实档案资料,未发现何应根所称的部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南海国土局告知何应根申请的部分信息不存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何应根上诉认为南海区国土局故意隐匿部分信息的主张,没有提交充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何应根上诉请求4和5应否支持的问题。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纠纷,针对佛山市国土局更正105号房屋错误登记的行政行为,何应根已另案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何应根的上诉请求4和5不属于本案的诉讼标的,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南海区国土局作出的答复行为和佛山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何应根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何应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咏章审判员  孙 楠审判员  陈智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靖第12页共1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