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陈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漳平市。代表人曾德森,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明敏,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林斌,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因另案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2016)闽0881执4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林斌名下的房产:1、坐落于漳平市桂林街道江滨1#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漳房字第0091**号,面积407.94平方米);2、漳平市菁城街道江滨路(富邦华庭)B幢第13层1317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漳房字第2013010**号,面积152.94平方米)3、漳平市菁城街道八一路华裕商贸城A幢第5层5016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漳房字第2007002**号,面积91.26平方米);4、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南路安置房1幢第3层301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漳房字第0105**号,面积100平方米);5、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南路安置房1幢第底层4#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漳房字第0105**号,面积7.8平方米)。上述房产中,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江滨路(富邦华庭)B幢第13层1317号的房产,另案双方当事人已经处置;位于漳平市桂林街道江滨1#楼的房产本院已委托评估处置;上述其余本案抵押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陈林斌一家及父母居住,尚未搬迁,本院暂未能接管,致使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6)闽088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助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