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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8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魏洁、吕珊珊、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魏洁,吕珊珊,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6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主要负责人:耿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宏,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洁,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吕珊珊,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晓,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魏洁、吕珊珊、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987元,减半收取649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建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诚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