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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行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候某某要求被告确认拆迁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04行初183号原告××。被告××,住所地沈阳××。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要求确认拆迁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笑晨审判员  文凤霞审判员  尹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