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彩辉、刘慧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辉,刘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刘彩辉,女,汉族,1979年7月24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刘慧芳,女,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裕民二初字第0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慧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慧芳银行的存款1530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池云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